毒品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贩卖毒品的相关案例解释

2023-04-04 16:21:40 来源:法制法律网

一、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这里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

2、其中的利用,是指利用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的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由于被利用者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因此,利用者属于间接正犯,他与被利用者不构成共犯,而是独立地承担刑事责任。

3、贩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5、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贩卖毒品的相关案例

被告人胡汉,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逮捕。经A市公安局B区分局经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胡汉的前妻陈圆圆携带69万元现金到C市购买毒品麻果,邀胡汉陪同前往。胡汉在明知陈圆圆带钱到C市购买麻果回D市贩卖的情况下,依然同意前往。之后,二人乘坐出租车从D市到达C市,陈圆圆独自下车向他人购得麻果24000颗,在返回D市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查获的麻果中含“甲基苯丙胺”成分,重2294克。

本案中,公安机关收集的被告人胡汉有罪证据仅有二份言词证据,即被告人胡汉本人的供述和同案犯陈圆圆的交代。没有运用补强原则收集、固定客观证据,在被告人胡汉翻供,同时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情形,且同案犯陈圆圆的的口供有指供等违法取证嫌疑的情况下,不能排除被告人胡汉的确不知毒品交易的合理怀疑,相反应当对非法获取的有罪供述予以证据排除,因此最终只能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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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毒品犯罪 国际犯罪 贩毒判刑 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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