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案例分析 哪些行为会构成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辩护律师怎么请?

2023-04-21 16:07:07 来源:法制法律网

由一审认定贪污,定罪十三年;到二审发回重审,再由重审认定受贿定罪十年,再到二审改判滥用职权罪定罪一年缓刑三年

案情简介

被告人朱某时任某市国资委主任,在国有资产整合过程中,将某投资公司收归某市国资委管理,朱某任名誉董事长。后在工作中,被告人朱某以给某投资公司支持为由,分别让某商业银行、某信用合作社给某投资公司放贷300万元和150万元。某投资公司总经理姜某为感谢被告人朱某对工作的支持,以奖金的形式,将现金30万元送给被告人朱某,再用其他票据冲帐。后因某投资公司破产,部分放贷资金无法收回,姜某因其他犯罪而案发。

指控意见

某公诉机关以朱某构成了贪污罪,向某市人民法院提出指控。

辩护意见

一、指控被告人朱某构成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被告人朱某的身份不清。朱某国资委主任的身份是清楚的,但名誉董事长是什么身份,不清。

2、某投资公司的归属不清。某投资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单位还是国资委的一部分,不清。

3、指控金额30万元是奖金还是公款不清;

4、30万元是被朱某占有还是其他人占有,不清

5、无证据证明朱某有侵吞30万元的主观故意;

6、朱某没有实施侵吞30万元的行为;

7、姜某送30万元到朱某家中,收款人不是朱某,也无证据证明朱某明知。

8、用其他票据冲帐是姜某所为,既无证据证明朱某授意,也无证据证明朱某明知。

9、、姜某供述,其用其他票据冲帐的其他票据是自己找的,目的为平帐,朱某不知道,朱某也没提供票据。

10、…….

二、朱某不构成犯罪

1、……

2、…….

一审认定

某市人民法院认为,朱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他人作假帐的方法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贪污罪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一审判决后,朱某不服,提出上诉。本人仍然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朱某构成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结果

重审认为:朱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准,应予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二)退出的赃款30万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重审后,被告人朱某仍然不服,再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本人仍然为其提供辩护。

二审辩护意见

一、重审认定朱某受贿3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朱某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朱某身为国资委主任,整合国有资产,是正当行使其职权。

2、朱某也没有利用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某商业银行及信用合作社均是独立的部门,放贷是其主要业务,其与投资公司的借贷均是按照正常程序审核、批准的,朱某在投资公司借贷过程中,只是帮助、协调,无证据证明其利用了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

3、朱某没有收受他人贿赂。姜某将30万元送到其家中,其不家,收受财物的是他人,无证据证明朱某收到了姜某的贿赂款。

4、朱某没有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她收到姜某送来的“奖金”后,其没有告诉朱某,当时朱某不在家,朱某不知道。

5、姜某的供述称,其曾告诉朱某,他到其家了,但没告诉朱某送钱的事。他想朱某应该知道。“他想朱某应该知道”只是其推测,无其他证据证实,不具有确定性。

6、……

二、朱某不构成犯罪

如上所述,朱某既无受贿的故意,也无受贿的行为。其妻收到姜某的贿赂款没有告诉朱某,姜某也没告诉朱某其送了30万元。因此,仅以存在30万元,就认定朱某构成了受贿罪,明显证据不足。另外,姜某也未具体的请托事项。其获得贷款事前既没有请求朱某帮助,事中也没与朱某协商,其只是在获得贷款后,为感谢朱某对投资公司的支持,而以奖金的形式送到了30万元。且还不是送给朱某。因此也根本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三、退一万元说,如果说朱某构成犯罪,朱某也仅构成滥用职权罪,而非受贿罪。

1、朱某帮助某投资公司获得了贷款。

2、某投资公司破产,给国家造成了损失。

…..

二审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国资委主任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一审认定朱某构成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改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

办案小结

本起案件,经过一审,二审、重审、再二审,历经近三年,从一审的贪污定罪十三年,到重审的受贿定罪十年,再到二审的滥用职权罪,定罪一年、缓刑三年,可谓历经磨难。不 但当事人的家人感到身心疲惫,而且连当地二级法院也感到头痛,甚至当事人一度放弃了希望,希望案件早点结果,死也认了(当事人语)。但本辩护人还是认为,法律是公正的,人是有良知的,相信案件真实一定会查清的。不说本人多么正直,但本人一直认为,只要能把事实说清,把当事人对法律知识欠缺的地方帮他说清,即便结果不尽如意,相信当事人也是满意的,用句俗话说,死也要让他死个明白。给当事人以公正,还法律一清白,我想这也是法律人的职责。

本起案件,虽说最后以滥用职权罪,判一缓三而结案,看似比较理想,当事人也较为接受,但本人感觉到还存在不如意的地方。

1、本案是否真的构成了滥用职权罪?

根据法律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点是:利用职权违反职务利益。主要表现是利用职权,置职责利益于不顾,为所欲为,专横跋扈等。而本案,朱某只是协助某投资公司获得贷款,是否投放贷款,朱某既没有决定权。朱某也未强行要求,更没违法决定。

2、某投资公司破产,造成损失,朱某是否应该担责?

经营不善造成破产,这是市场经营普遍存在的现象,经营就存在风险,破产就会有损失,不能有损失,就一定要有人担责。更何况朱某只是任国资委主任,国资委下属肯定有很多企业,如果每个企业破产,就要朱某担责,我想这对朱某也是极不公正的。

3、辩护中的无奈

本人在辩护中,当事人、当事人的家人给了我极大的信任,本人表示感谢,但也存在很多无奈。一是对法律人执行法律的无奈,法律是公正的,但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也存在很多无法说明的苦处;二是当事人对法律信任的无奈,本案本人一直认为,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朱某应该是无罪的,但在辩护时,当事人及当事人的家人看到一审、重审、再二审的情况,对法律失去了信心,就要求“我们感谢你也相信你王律师,但别再作无罪辩护了,如果一点罪没有,他们会放过我吗?”(当事人语)无奈,本人只好在二审辩护中最后加了一条:如果构成犯罪,也仅构成滥用职权罪。

当然,本案只是个案,也可能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案件事实、证据的不同,办案人员业务素养的不同,结果可能会不一样,但我相信,只要忠于事实,忠于证据,忠于法律,每个案子都一定会有个圆满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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