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伤害罪轻伤辩护词怎么写
辩护词
审判长:
山东汇贤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杨**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辩护人,依法出席今天的诉讼活动。庭审前辩护人详细地查阅了案卷,并与被告人沟通核实,经认真听取刚才进行的庭审调查及其举证质证活动,辩护人对于本案的相关事实及证据情况已经清楚。现根据事实并结合法律的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仅就对被告人量刑及处罚提出如下意见:
(一) 被害人对本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2011年3月8日13时30分许,被害人张*驾驶鲁HT***轿车在济阳线苗营农村信用社处停车开车门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高**骑得电动车相刮,致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张*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高**让张*给其道歉,张*不但不道歉,还不承认是自己幢倒高**,态度极其恶劣,并且还威胁高**。高**对象杨**赶到后,看到张*和高**两人争吵起来,张*用手指指着高**走了过去想打高**,这时杨**过去对张*说:“你凶什么,你等122过来处理就行。”这时张*用拳头朝杨**嘴角打了一拳,致被告人杨**受伤,因此此案是由于受害人张*无理,激怒了被告人致使受害人受伤。此案起因是受害人首先不向被告人家属道歉,先动手打伤了杨**引起的。如果受害人当时能有宽人之意,主动道歉,和平解决,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查阅案卷资料和经过今天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到,此案件是发生在受害人先行无理对杨**动手,被告人出于本能的反击,才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在厮打中将受害人打伤。由此可见,该案案发确实是事出有因,被告人属于临时起意型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
(三)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
被告人是在受害人过激语言与行为的刺激之下,一时冲动才伤害了被害人。造成了今天这样的后果,是在没有任何思想准备的情况下犯罪。被告人平时表现一贯很好,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本次犯罪确系初犯,该事实请酌情考虑。
(四)被告人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
在2011年11月21日接受公安机关第二次讯问时,已经表明愿意赔偿的态度,只是双方因赔偿数额问题暂时还未达成一致意见,经过调解、被告人女儿已将赔偿金共计肆万元整支付被害人,且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五)关于本案量刑意见
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普通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不同于严重恶性的案件,受害人对事件的起因和后果的发生负有责任。被告人是在“互殴”的情况下,一时情急不理智实施的伤害行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很小,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无前科,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属于具有法定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希望法庭对被告人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综合上述,鉴于本案的起因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一时冲动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并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辩护人认为,结合我国刑法第72条关于缓刑的规定,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完全符合缓刑的条件。最后,提请法庭本着治病救人,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在充分考虑被告的诸多法定和酌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基础上,给予被告人杨得祥从轻缓刑处罚。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一)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轻伤伤残等级增加或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重伤伤残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可根据手段的残忍程度和严重残疾的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带有黑社会性质或地方恶势力性质的;
2、伤害对象为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
3、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凶器伤害他人的;
4、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犯罪的;
5、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四)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激情、义愤故意伤害犯罪的。
三、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解答问题的故意伤害罪轻伤辩护词怎么写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故意伤害罪是可以有减轻刑罚的条件的,只要主观具有悔改性,都是属于减轻刑罚的因素。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网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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