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批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2838件56276人,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5169件77405人。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以往大多只是盗窃、故意伤害等案件。这些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类型出现多元化,特别是诈骗犯罪越来越呈现出网络化的发展趋势。
网络的普及在给我们带来便捷、高效生活的同时,也因其平台开放化、信息碎片化、传播便捷化、身份虚拟化等新特点,逐渐成为未成年人诈骗犯罪的新领域。
【案例一】诈骗30余宗,骗子大多十六七岁
刘先生是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某公司的业务员。2015年3月9日,他准备订一张前往贵州贵阳的机票。他通过网络查询发现一个网站可以购买特价机票,于是拨打网站上提供的某客服电话。对方要求刘先生将购票款转到一个账号以6217开头的银行账户。刘先生随后将购票款转入指定的账号后,对方说转账不成功,刘先生按照对方的提示,在柜员机上操作了一番,随后发现银行卡内的现金2万多元被悉数转走。
刘先生于是立即报警。3月12日,羊某政、羊某能等13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获,当场缴获赃款人民币2万多元、作案用小汽车4辆及银行卡、手机等涉案物品一批。
经初步审讯,这个“机票火车票改签”特大电信诈骗团伙,其诈骗窝点设在海南,却“承包”了包括广东河南、福建等省的30多宗“机票火车票改签”电信诈骗案,团伙成员大多十六七岁。
【案例二】17岁少年背着伪基站发诈骗短信
2015年9月4日上午,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民警接到报警,称不少人收到诈骗短信。民警根据信号源,锁定其位置在汉中市中心广场附近,随后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抓捕。民警在犯罪嫌疑人龙某(17岁)随身携带的背包里发现电源、主机以及信号发射器(伪基站装备)。
据龙某交代,从今年7月中旬开始,他就背着这套装备在湖南、四川、陕西等省发送诈骗短信,内容分为两种,其一是以房东讨要房租的形式,让信息接收者向某银行卡内汇款付房租;其二是以办理看守所取保候审等,需要者可致电的形式诈骗。
据办案人员介绍,龙某受雇于他人,而控制他的只是一个电话号码。龙某父亲去世,母亲改嫁,无人看管,没有上学。今年7月,他路上遇见一人问他要不要挣钱,可以每天挣数百元,龙某便答应了。过后,此人便给了他这套装备,并教了他使用方法,之后便都是以电话短信来控制他,按发送量给他报酬。他每天发完后,就将发送量截图发给对方,对方以每条一分钱的价格付钱给他。
【案例三】彩票预测,少年因诈骗获刑
2013年7月间,被告人许某某与卢某某共谋利用网络诈骗他人钱财,由卢某某提供笔记本电脑、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并租赁某酒店式公寓等处作为诈骗窝点,许某某负责在婚恋网站诱骗女性被害人投资“彩票”实施诈骗。
同年8月间,许某某在某婚恋网站上搭识苏某某并取得苏某某的信任,并谎称其是澳门彩票公司的主管,以有内幕消息可让苏某某中奖为由,诱骗苏某某“投注”人民币1万元。随后,卢某某以彩票公司经理的身份打电话通知苏某某中奖人民币278万元,并以需缴纳银行开户费等为由,骗取苏某某汇款人民币6万元。同月18日,卢某某又联系邱某龙(另案处理)冒充“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以苏某某的奖金被“香港金融管理局”冻结,需要解冻费用等为由,骗取苏某某再次汇款人民币8万元,后卢某某让卢某凯(另案处理)到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其中的人民币8万元。
诈骗后,许某某分得人民币12000元。案发后,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公安局向卢某某扣押人民币15万元退还给被害人苏某某。被害人苏某某对许某某表示谅解。
漳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许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以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检察官说法】网络诈骗往往从信息泄露开始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网络诈骗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既有“个体户”,也有“集团”成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也有部分未成年人是被他人教唆行事。
一、网络诈骗的主要类型与手段
网络诈骗大部分以网络购物、网络兼职、网络投资等方式出现,根据作案手段不同,一般分为利益诱惑型和危机恐吓型两类。
1、利益诱惑型是指利用受害人贪图便宜或者渴求获取经济利益的心理,让受害者陷入错误认识,通过互联网骗取财物的行为。比较常见的主要有:网络购物,以出售商品为名,骗取钱财,如案例一中的犯罪嫌疑人以出售机票为名行骗;小额网络贷款,即允诺为受害者提供小额贷款,但先以收取手续费或保证金的名义骗取钱财;注册虚假网站,例如假借婚恋、职业中介等名义设立网站,收取低额手续费骗取钱财;彩票预测,即以提供彩票中奖信息为幌子,骗取钱财,如案例三中的犯罪嫌疑人先是通过网络物色对象,进行感情投资后,通过虚构中奖信息,骗取15万元。
2、危机恐吓型是指故意制造虚假危机或利用受害者陷入危机的不利情形,欺骗受害者,骗取财物的行为。比较常见的危机恐吓型诈骗主要有:QQ、微信等交友聊天诈骗,即虚构有突发事故等博取受害者同情,诈骗财物;退订机票或演出门票诈骗,即联系购票者,谎称航班或演出取消,利用钓鱼网站,骗取钱财;网购退货诈骗,即谎称网购或送货不成功,给受害者发送钓鱼退货网站,骗取钱财。
二、网络诈骗为何受骗子“追捧”
网络科技日新月异,不法分子的诈骗手段也“与时俱进”,不断翻新,并日益“集团化”、“职业化”,往往令人防不胜防。那么,网络诈骗为何会受到诈骗嫌疑人的“青睐”呢?
1、低成本赚大钱:仅需一台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制作设置钓鱼网站和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信息,即可完成犯罪的前期准备。其利用现代网络和移动通讯,猎取物色的犯罪对象不计其数,积少成多的犯罪收益往往让犯罪分子不择手段。而目前多数小额网络诈骗犯罪侦破率极低,司法手段很难有效及时打击该类犯罪,导致犯罪嫌疑人无视法律,疯狂作案。
2、摇一摇就能摇到“摇钱树”:微信、陌陌、米聊等自媒体软件开发了诸如“摇一摇”、“扫一扫”、“查找附近的人”、“漂流瓶”、“和陌生人说话”等新功能,通过晃动手机或者“拣起一个瓶子”就能进行在线即时交友聊天,简单一个“打招呼”就可能使自己成为对方的好友,在聊天交友的同时,也可以浏览对方的个人信息、照片,在虚拟世界中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掌握对方的信息,为行骗埋下铺垫。
3、编个身份,“让你找不到我”:自媒体软件大多采用非实名制登记,对用户注册没有太多限制,以身试法的青少年往往用他人或虚假信息多次进行注册,往往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采取注销或丢弃SIM卡的方式逃匿,并更换身份继续作案,给公安机关的案件侦破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网络诈骗借助现代互联网和通信设施实施犯罪,大大突破了传统空间和时间的限制,犯罪地域分布广泛。网络虚拟性、关联性特点造成传统时空关系的分裂,完成一个犯罪行为的诸多要素可能分布在多个地域内。碎片化的地域分布特征增强了犯罪的非接触性,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存在极少的交流,受害人甚至对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情况一无所知,能知道的仅仅是对方的虚拟姓名、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这都给侦查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
【相关法条】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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